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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细娇与何加凑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细娇,何加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47-1号申请执行人林细娇,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何加凑,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细娇与被告何加凑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细娇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申请执行人林细娇、被执行人何加凑对何章(又名何绍章)、林秀眉的遗产即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河乾弄3号(原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小场贝河乾路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S)字第38**号)、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乾弄5号(原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河乾弄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S)字第80**号)的房产各享有50%的继承权。现因上述房屋系申请执行人林细娇与被执行人何加凑共同共有,目前难以明确分割产权,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