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细娇与何加凑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细娇,何加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47-1号申请执行人林细娇,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何加凑,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细娇与被告何加凑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细娇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申请执行人林细娇、被执行人何加凑对何章(又名何绍章)、林秀眉的遗产即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河乾弄3号(原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小场贝河乾路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S)字第38**号)、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乾弄5号(原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河乾弄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S)字第80**号)的房产各享有50%的继承权。现因上述房屋系申请执行人林细娇与被执行人何加凑共同共有,目前难以明确分割产权,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