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云与被执行人许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20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云。被执行人许勇。申请执行人陈建云与被执行人许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3)丹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许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建云27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许勇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许勇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许勇现在边城监狱服刑。因被执行人许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丹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