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忠武与被上诉人营口天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武,营口天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1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武,男。委托代理人赵卫星,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天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史义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忠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忠武的委托代理人赵卫星,被上诉人营口天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应发回重新审理。重审时应查清,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在拥军花园小区内一幢三层连体别墅的新建阳台工程、外墙干挂等工程是否为几户居民共同发包,上诉人只是发包方的代表。上诉人在原审已书面申请追加被告。故该案应追加共同改建的居民为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关于给付工程款的问题,上诉人已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380000元,有收据为证。关于27000元玻璃款,是否与本案是同一法律关系,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秦振敏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任研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