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大唐甘肃湟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唐甘肃湟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大唐甘肃湟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法定代表人徐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武,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大唐甘肃湟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和施工地均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西和镇白家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秉德代理审判员 张惠东代理审判员 刘桂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