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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有伦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伦,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周有伦,男,汉族,1950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周波。被告: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来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书建,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姬飞,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有伦诉被告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福英代理审判员  周 惠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闻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