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本案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