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蒋亚绒与北京业田宾馆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亚绒,北京业田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881号原告蒋亚绒,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业田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6号院1号楼1层5单元商业10。法定代表人宋万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秀,女,1987年2月5日出生。原告蒋亚绒与被告北京业田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田宾馆)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亚绒、被告业田宾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亚绒诉称:2015年4月30日,我因到北京反映问题被陕西省咸阳市驻京办安置在被告处住宿。2015年5月6日早晨5点,我正在睡觉,咸阳市公安局接访人员串通宾馆老板,拿钥匙突然开启我房门闯进来耍流氓,调戏我,我当场报警。在110出警前,被接访人员抢夺手机绑架走,押回咸阳拘禁10天。我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的精神、名誉造成了极大地伤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对我造成的精神损失、名誉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业田宾馆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房门不是我们开的,也不是我们拿的钥匙。当时驻京办人员向我们出示了证件和文件,他们是合法将原告带走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蒋亚绒入住业田宾馆。因蒋亚绒扰乱中南海周边公共秩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蒋亚绒行政拘留十日。当日,蒋亚绒被民警从业田宾馆带回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新兴路派出所。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对蒋亚绒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业田宾馆依法配合行政机关执行该处罚决定,系履行法定义务,并未侵犯蒋亚绒的隐私权,蒋亚绒要求业田宾馆赔偿其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亚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蒋亚绒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