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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297号原公诉机关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农民。2014年12月14日因窝藏赃物罪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5年6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金浦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撤回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徐英杰代理审判员  江菊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