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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执民字第2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田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田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民字第24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晓。被执行人田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田甜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别克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