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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唐爱云与邵阳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元,邵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中行初字第85号原告唐爱元。委托代理人何正春,系原告丈夫。被告邵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玉华,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莫祥云,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爱云诉被告邵阳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唐爱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爱元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爱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爱元负担。审 判 长  李俊刚审 判 员  尹东初人民陪审员  海艇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成 庆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