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平,周红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平,女,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周红芝,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私营企业业主。关于陈爱平申请执行周红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红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林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