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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兴刚与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刚,曲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王兴刚,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忠生,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明,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王兴刚诉被告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刚之委托代理人王忠生,被告曲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6日,被告曲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以车辆买卖方式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曲明辩称:原告所诉借款事实及被告出具的车辆买卖协议属实。但借款金额为100000元,此款实际为中间人陈旭东所用,被告并未拿到此款,且陈旭东夫妻已经将此款还清,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被告曲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以车辆买卖方式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中间人为陈旭东,协议约定“……第三条: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车款一十五万元整,待一月内乙方提供本车户口大绿本行车执照附加税等手续。过户办理结束后付甲方在付给乙方余款一万元整。……第八条:乙方暂时保管本车待手续完全后交车。在乙方交车之前,所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自签字起一月内不能交车按每月八千元违约金给付甲方”。被告曲明在协议上签署收条一份(今收到王兴刚购车款一十五万元整)。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车辆买卖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签署车辆买卖协议,但实为借贷关系,被告以车辆买卖方式向原告借款,所欠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辩称借款金额实为100000元,该借款系中间人陈旭东所用,且陈旭东夫妻已经将此款还清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协议中约定的“如乙方自签字起一月内不能交车按每月八千元违约金给付甲方”中,该违约金实为利息,按协议约定,该利息约定过高,故该利息应自2012年5月16日起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明给付原告王兴刚借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及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曲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楚腾达人民陪审员  边久和人民陪审员  张吉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艳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