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史建伟与曹庆民,朱兰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建伟,曹庆成,朱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史建伟,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曹庆成,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朱兰英,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郊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史建伟申请执行曹庆成、朱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4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