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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黎佩儿与邓淑���公路货物运输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黎佩儿。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佩儿诉被告邓淑清公路货物运输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佩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佩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佩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黎佩儿负担。审判员 江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宗芳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