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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5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颜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颜某某、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罗波执行员  邓 平执行员  史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