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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辛永昌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永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19号罪犯辛永昌,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敖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永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辛永昌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作出(2013)赤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辛永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辛永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87分。该犯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305.7分,记功5次,二〇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辛永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永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