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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卓胜良与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714号原告:卓胜良,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城花园B区1号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389582-8。法定代表人:郑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彬,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卓胜良与被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胜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胜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卓胜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德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