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卓胜良与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714号原告:卓胜良,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城花园B区1号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389582-8。法定代表人:郑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彬,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卓胜良与被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胜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胜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卓胜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德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