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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泰安昌达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宁、被告高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泰安昌达汽贸有限公司,康宁,高金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大同市泰安昌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同泉里育才北街5号凤凰花园13号综合楼1—7层。法定代表人季玉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康宁,男,住天镇县。被告高金娥(康宁之妻),女,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泰安昌达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宁、被告高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大同市泰安昌达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0,退还原告1000元;保全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