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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汤新艳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新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587号罪犯汤新艳,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新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33号刑事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异动情况: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7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新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仍有1.3万元未交,19321.96元未退赔,月消费330.5元。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新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仍有罚金未缴纳,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消费不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新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显     雄审判员 黄     仲     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