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冠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陈彦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3日晚上23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冠县店子镇西化村,将刘某乙家大门撞倒后进入院内,把堂屋门玻璃砸坏后,进入刘某乙室内,用铁管对刘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损坏物品价值为712元。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基本无异议,但称案发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对具体细节记不清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晚上23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车牌号鲁P×××××的面包车来到冠县店子镇西化村,将该村村民刘某乙家大门撞倒后进入院内,采取把堂屋门玻璃砸坏后打开屋门的方式,进入刘某乙室内,用铁管对刘某乙进行殴打,并将刘某乙拉到室外。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损坏物品价值为712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赵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16日,赵某经传唤到冠县公安局店子派出所接受询问。(3)借款凭证二张证实,2013年3月6日,赵某向刘某乙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保证人高书起。2013年10月15日,赵某向刘某乙借款4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保证人梁丙心。(4)办案说明二份。(5)提取笔录一份证实,2014年6月14日,自刘某乙家西院堂屋内提取铁管一根。附铁管照片一张。(6)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证实,2014年6月14日分别将所有人为高某的车牌号为鲁P×××××的奇瑞轿车、所有人为李某的车牌号为鲁P×××××的吉利熊猫轿车扣押。6月16日将李某的轿车发还。附奇瑞轿车的照片两张。2、勘验笔录证实,2014年6月14日1时30分至1时55分。地点刘某乙家中,刘某乙家透空栅栏式铁大门被撞倒在地,大门筒里的一个磅被大门砸坏,西院堂屋东扇门上的一块玻璃损坏。3、鉴定意见(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实,被损坏物品价值分别为:机械地磅260元,花栏式大门302元,气割设备150元,共计712元。(2)冠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实,刘某乙右颈部、左胸背部、左肩胛部、右肩胛部右胸背部左上臂、左前臂、右小腿中段北侧等多处有皮肤擦伤、皮下淤血等,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形成,刘某乙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4、证人证言(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刘某乙以前好几次把钱放在赵某那里,觉得赵某比较准头。冯某借给赵某4万元,刘某乙借给赵某2万元,打了个6万元的借条。说好利息3分。因为赵某欠钱的事,2014年6月13日其和刘某乙找赵某要钱,在赵某的饭店里吵了起来,互相骂了。之后就回家了。到了半夜,听到哐当一声,外面有人骂,让刘某乙出去,赵某骂着就进屋了,拿着一根一米长、大拇指粗的铁棍,用铁棍打了刘某乙胳膊,其拉赵某被赵某打在胸口一拳,刘某乙就抱住赵某的腰,二人打在一起,去了屋外,在西屋那赵某将其儿子推倒。其就打电话报警了。不清楚赵某和谁一起去的其家。打完架后看到赵某家属还有员工站在面包车前面了。(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下午6点左右,刘某乙和他的家属、孩子到其加州牛肉面要钱,还要挂横幅,影响做生意,因为这事,赵某和刘某乙争吵了。晚上8点左右刘某乙离开。后来赵某的两个朋友来找赵某,其中一个叫刘强,不认识另外一个,后来再去几个人其不知道。其回到家后,接到店里李某的电话,说赵某喝多了,要去找刘某乙,其让李某把赵某拦住,别让赵某去找刘某乙。然后其就和李某还有店里的一个厨师去刘某乙家找赵某,到那的时候,看到赵某站在刘某乙家大门外,刘某乙在他家里面站着,其就把赵某拉到车里拉走了。当时赵某自己去的刘某乙家里,听李某说赵某是开着面包车去的。(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赵某是朋友关系,合伙开了美国加州牛肉面饭店。昨天晚上赵某开始和刘某乙一起在店里了,刘某乙九点多离开。后来赵某和他的一个朋友喝酒了。喝完酒后,大约晚上是一点到十二点之间,赵某和他的朋友一块从饭店出去,过了二十分钟,赵某家属打来电话说“让拦住赵某,不让去找刘某乙”。其接着就跟赵某的那个朋友打电话,让他抓紧过来。赵某的家属先到的饭店,赵某的朋友后到的,其开着自己的白色吉利熊猫轿车拉着赵某家属、赵某朋友去刘某乙家里找赵某。到了后发现赵某在面包车上,面包车在刘某乙家大门洞里,刘某乙站在面包车前面。其将赵某从面包车上拉下来,想将面包车开走,没有开动。就回来了。(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晚上,其去赵某饭店吃饭了,自己吃的饭。大约9点钟离开当时赵某和其家属在,赵某说有人来给他要账了。其吃饭就回厂子了,没有和赵某一起去化村。(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鲁P×××××面包车实际持有人是赵某,赵某用其名字按揭买的。因为赵某的户口不在家,不符合按揭的三个条件。5、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下午6点多,刘某乙和其对象冯某、儿子张广成一起去赵某开的“美国加州牛肉面”找赵某要钱,赵某不给还说话很难听。到了当天晚上12点多,突然听见哐当一声,然后赵某就在院子里喊“刘某乙你出来。治死你”。刘某乙不敢出去,赵某就拿着铁管砸屋门,把门玻璃砸坏、将里面的插销打开后进入房间,用铁棍朝刘某乙腰、胳膊、腿打,掐着刘某乙的脖子往外拽,刘某乙和赵某滚打在一起,在地上打滚就到了屋外,刘某乙发现一辆面包车把其家的大门撞进去了,撞到院子里了。这时赵某他媳妇还有几个人把赵某拉出去了,赵某的员工要把车开走,刘某乙没有让开,对方把车钥匙拔下来就走了。过了一会,大约1点左右,赵某一伙离开,一会派出所的就到了。只有赵某一个人打了刘某乙。当时还有一辆白色轿车在刘某乙家南边停着,应该是刘某乙一伙开去的。关于赵某借款的事,已经向城关法庭起诉了。现在已经判决。6、被告人供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刘某乙带着人去要钱,让其难看。到了十二点左右,其越想越窝火,就自己开着面包车到刘某乙家里理论。到了刘某乙家门外,没有刹住车,把大门撞开了,开着面包车进了院,下了车就喊刘某乙,刘某乙开灯从屋里出来,在堂屋外面,其搂着刘某乙的脖子往外拉刘某乙,刘某乙挣脱了。其想将面包车倒出去,这时李某和郭刘强来了,把其拉走了。后来想把面包车开走,李某开着他的吉利熊猫拉着其和其妻子还有三个孩子去刘某乙家,发现警察在,就回去了。回去后,其让家属找刘某乙要人去,其就回家睡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庭审中悔罪深刻,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于红艳审判员 樊 斌审判员 程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震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