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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云娥与宋赛娥、陈顺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娥,宋赛娥,陈顺昌,陈立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赵云娥,女,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宋赛娥,女,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陈顺昌,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立淼,男,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祁民一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立淼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