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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吕文峰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50号罪犯吕文峰,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小学文化。1993年6月1日因犯盗窃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1996年5月17日又因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0年10月2日减刑释放。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8)赤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文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内刑减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吕文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改为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文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吕文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文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耐压劳动中,共创造产值18383.8元,获奖金1047.8元,自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360.9分,获记功5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吕文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文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