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社区老杨组,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社区老杨组,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某某21469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和申请执行费230元,共计22099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2209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同高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汤 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