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冯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冯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胡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914。委托代理人胡金梅,男,1952年2月日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冯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冯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绍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