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4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南良鑫农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荣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格瑞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良鑫农业有限公司,上海荣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格瑞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838号原告河南良鑫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春慧。委托代理人赵晶晶,女,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上海荣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久荣。第三人北京格瑞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秋。原告河南良鑫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荣仁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格瑞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良鑫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7元,减半收取26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刘 嫣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屈雅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