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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际峰与光泽县鼎盛竹木工艺制品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光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李际峰,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光泽县鼎盛竹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金岭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295573-4。法定代表人季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际峰与被告光泽县鼎盛竹木工艺制品有限公(以下简称“光泽鼎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文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7月13日、9月11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李际峰,被告光泽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季丁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审理时,原告李际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泽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季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际峰诉称,2014年6月3日起,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毛竹,共计240.25吨,其中32.39吨的单价为820元/吨、25.78吨的单价为810元/吨、182.08吨单价为780元/吨,总计货款189,464元。期间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支付了原告货款3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59,464元未能支付。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毛竹货款159,46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每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光泽鼎盛公司辩称,1.原告向被告供应毛竹事实属实,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诉称的毛竹240.25吨中有58.17吨是供给邵武市中鼎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关;2.原告诉称单价不属实,实际应为32.39吨的单价为800元/吨、25.78吨的单价为780元/吨、182.08吨单价为740元/吨;3.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除了原告所述30,000元外,被告还在2014年11月、2015年1月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原告55,000元,以上已付款合计85,000元。原告李际峰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过榜单二十九份,拟证明2014年6月3日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毛竹240.25吨及尚欠毛竹货款159,464元的事实;2.过磅单三份,拟证明原告供给邵武其他公司的同等质量毛竹的单价是820元每吨,即原告在诉状中所主张的价格符合市场行情的事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光泽鼎盛公司对证据1中2014年6月3日、6月4日(二张)、6月5日、7月9日(二张)共计58.17吨毛竹的过磅单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这批毛竹是原告送到邵武市中鼎竹业有限公司,跟被告无关,另过磅单上没有标注单价,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159,464元的事实;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给其他人竹子的质量与提供给被告的不一致,价格没有可比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证据1中原告供给被告182.08吨毛竹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可2014年6月3日、6月4日、6月5日、7月9日过磅单共计58.17吨毛竹确实是按被告法定代表人季丁要求供给邵武市中鼎竹业有限公司(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季丁投资),故该笔货物交易涉及另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过磅单上因未能载明运输货物的名称、品种等必要信息,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毛竹的单价,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光泽鼎盛公司为反驳原告李际峰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统计表一份,拟证明原告供应给被告的竹子有的质量较差及运货到被告公司的单价为700元至760元的事实;2.过磅单三份,拟证明邵武市中鼎竹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份竹子收购单价是730元至76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中的供应给被告的毛竹重量没有异议,对单价有异议,认为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单价为780元,而被告统计的单价中没有一车是780元;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单价不符合市场行情。本院认为证据1系被告单方制作,其主张竹子存在质量问题及竹子单价事实,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过磅单上因未能载明运输货物的名称、品种等必要信息,被告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案诉争货款毛竹的单价;综上,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不予采信。本院为查明光泽县的毛竹收购价市场行情,依职权从光泽县竹产业协会调取2014年光泽县竹材购销价格信息表两份,证明2014年光泽县毛竹统货收购价是每吨650元至78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第三次开庭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原告以货运上门的形式,陆续向被告供应了毛竹统货182.08吨,双方未能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毛竹统货的单价当时仅作了口头约定,但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另查明,原、被告在交易期间,光泽县毛竹市场统货收购价是每吨650元至78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能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根据原告主张的被告不持异议的被告向原告购买毛竹统货的事实,可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所供的毛竹240.25吨中有58.17吨是按被告法定代表人季丁要求供给了邵武市中鼎竹业有限公司(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季丁投资),故该笔货物交易涉及另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对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所供的毛竹240.25吨中的其余182.08吨,因双方对单价存在争议,在未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应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原告主张按780元/吨结算,也在本县市场价的合理范围内。双方未对货款支付的时间作具体约定,被告应在收到毛竹统货后及时予以支付,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主张已付货款85,000元,其中原告认可的2014年6月24日支付的30,000元系该182.08吨毛竹统货交易之前发生的支付行为,另已付货款55,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该项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为182.08吨×780元/吨=142,022.4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142,022.4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每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属损失赔偿合理范畴,因原、被告最后一笔交易时间是2014年8月7日,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应为2014年8月8日。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第三次开庭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光泽县鼎盛竹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际峰毛竹货款142,022.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6.15%,从2014年8月8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际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李际峰负担190元,被告光泽县鼎盛竹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文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琨附录:1.本判决书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