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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郑广灿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广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707号罪犯郑广灿,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余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广灿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以(2009)鹰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9日,2013年6月17日,2014年7月11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三个月,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广灿在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8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已执行了全部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郑广灿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郑广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广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