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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刑初字第0013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奎,别名陈坤,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商丘市,住商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奎驾驶豫N×××××号假牌黑色宝马牌轿车,在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南100米处,将行人王某当场撞死。��故发生后,陈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19时30许,被告人陈奎驾驶豫N×××××号黑色宝马牌轿车(悬挂豫N×××××号假牌),沿商丘市神火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将被害人王某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陈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双方已经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成某、陈某、吉某、胡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商丘市公安局交通鉴定所死亡原因分析报告及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申道强审判员  杨艳丽审判员  陈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