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邓继林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波。被执行人邓继林,男,汉族。关于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邓继林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隆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继林返还多支付工程款4634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继林的常住地为漾濞县漾濞镇江桥村委会沙坝村71号,其财产具在漾濞县,故于2015年7月7日委托漾濞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的(2015)隆民执字第00495号执行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