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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7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章×与寇×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7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女,1966年7月1日出生。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寇×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993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海涛、代理审判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章×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