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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庆国与刘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孙庆国。被执行人刘志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国与被执行人刘志国(2014)凉民初字第4642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志国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庆国劳务费30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刘志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