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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王XX,女,汉族。被告李XX,男,汉族。原告王XX因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王XX系再婚,于2014年5月28日与李XX结婚,由于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离婚。被告李XX辩称,同意离婚,要求返还彩礼4.68万元。王XX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结婚证,证明合法夫妻关系。承认李XX给付彩礼3.6万元。李XX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王XX提交的结婚证,其承认给付3万元的事实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王XX系再婚,于2014年5月28日与李XX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约一个月,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现双方同意离婚。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李XX给付王XX彩礼3.6万元。本院认为,王XX与李XX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双方同意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王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双方婚姻存续时间比较短,彩礼应适当返还,王XX承认的3万元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原告王XX返还被告彩礼3.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XX、被告李XX各承担150元。如有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曲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慧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