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安志强与张志敏、老河口市苗圃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志强,张志敏,老河口市苗圃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65号原告安志强,男,1969年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郑琦红,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柳熹,女,1968年10月16日生,系安志强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志敏,男,1963年10月13日生。第三人老河口市苗圃场。住所地:老河口市北京路北段。法定代表人何连成,系老河口市苗圃场场长。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安志强与被告张志敏、第三人老河口市苗圃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志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安志强负担。审判长 贾建伟审判员 兰大兵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