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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黄永明、陈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明,陈志强,王改梅,聚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59-3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明,男,汉族,1970年7月5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陈志强,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王改梅,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生,住长安区。被执行人聚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永明与陈志强、王改梅、聚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