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小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夏青与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夏青,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小初字第108号原告钟夏青,男,1990年9月1日出生。被告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夏青与被告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夏青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钟夏青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梦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