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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戴香华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19号罪犯戴香华,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山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蒸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戴香华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附加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止。同案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二终字第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香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香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香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