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与信州区水榭唯爱酒店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619号原告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月芬,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州区水榭唯爱酒店。经营者王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州区水榭唯爱酒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