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吕红联、林素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吕红联,林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吕红联,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素清,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吕红联、林素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2810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2810元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吕红联、林素清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14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安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伟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