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正开与被执行人南京双硕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开,南京双硕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729号申请执行人赵正开,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双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陆克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正开申请执行南京双硕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南京双硕化工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经停产等待关停补偿,需等待款项到位后才能进行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7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