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某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支付抚养费76,000元(2012年7月至2015年8月)、案件受理费80元,本案执行费1,0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14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