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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剑锋诉被告沈阳尊荣亿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648号原告赵剑锋,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被告沈阳尊荣亿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保工北街26-13号1-3门。法定代表人孔繁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欢,女,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望云寺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丛琳,女,汉族,1897年5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广乐街,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剑锋诉被告沈阳尊荣亿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十五时开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剑锋负担。审 判 长  刘钦群审 判 员  杨 荣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