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支行诉被执行人张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支行,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支行,住所地张家界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负责人李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42岁,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家庭困难,父母亲长年多病,常年服药,妻子下岗,两个小孩在校读书。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已还清本金,只有利息没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格烈审 判 员 覃大树审 判 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