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8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龙、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国龙,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814-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被执行人:陈国龙。被执行人: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赟。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382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龙和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国龙和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660元,执行费1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8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旭强审判员 莫建江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