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妮诉孟光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妮,孟光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赵妮,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光辉,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妮诉被告孟光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妮、被告孟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妮诉称,2014年8月14日,被告称他姨夫出车祸向其借款10000元,没有打借条,被告口头承诺两个月后偿还,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2014年8月29日,被告将其邮寄的证件私自签收来威胁不让其索要借款。2014年9月2日,其父亲索要未果,被告还将其父亲打伤。9月6日其报警,因双方系亲戚,公安机关进行劝解。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其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档案、普通话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及衣服;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光辉辩称,原告诉请其返还的物品系邮寄回张勇家。原告丈夫张勇和其妻张芬系同胞姐弟。邮单到家后,原告婆婆王美荣(被告岳母)打电话让其一同去交口邮局,因岳母不会写字,其在回执单签名。取回包裹后放入原告位于郭杨村郭东组的房间内。其没有将该包裹拿回自己家,不存在返还原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妮丈夫张勇与被告孟光辉妻子张芬系同胞姐弟。2014年8月20日,张勇将原告赵妮的毕业证、衣服等物品打包从上海邮寄至郭杨村郭东组,收件人、寄件人均为张勇。2014年8月29日,被告孟光辉将该包裹签收,包裹内有赵妮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计算机等级证、普通话等级证等证书及衣服等物品。8月30日,原告赵妮曾回郭杨村郭东组其房间拿过其他衣物。2014年9月2日,原告父将原告孩子放在被告孟光辉家超市,向被告索要10000元借款,超市有人报警,雨金派出所出警,2014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张勇给其邮寄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计算机等级证、普通话等级证等证书,被告拒绝,赵妮索要未果,找当地派出所要求处理,派出所作出情况说明。2015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档案、普通话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及衣服若干;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又查明,毕业证系西安文理学院初等教育专业大专毕业证,原告诉讼请求归还之档案(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在2012年2月其已委托西安市临潼区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审理中,原告赵妮对要求归还的衣服自愿放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国内普通包裹详情单(收据联)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张勇给原告邮寄的毕业证等证件系原告个人财物,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国内普通包裹详情单被告签收件等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孟光辉签收他人邮寄包裹,未亲自交与他人,原告要求返还,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归还的档案,该档案已委托西安市临潼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赵妮自愿放弃归还衣服之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被告辩称其取回包裹后已放在原告房间,其没有将该邮寄的物品拿回自己家,不存在返还原物,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已将该包裹交付原告或该包裹已被原告拿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光辉于判决书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赵妮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等物品。二、驳回原告赵妮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林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