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邵军海与孙海陆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军海,孙海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邵军海。被执行人孙海陆。关于原告邵军海与被告孙海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军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利息欠款7428.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L×××××起亚牌白色小型汽车已被本院财产保全,但因该车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在本案辖区内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对本院的查控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李向锋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齐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