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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9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任银兰申请执行徐延伟、段见利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银兰,徐延伟,段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935-2号申请执行人任银兰,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徐延伟,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段见利,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徐延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任银兰欠款45000元,被告段见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见利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