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娄某珍诉刘某远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珍,刘某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462号原告娄某珍,女,生于1978年1月2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刘某远,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珍诉被告刘某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珍承担。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廷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