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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娄某珍诉刘某远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珍,刘某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462号原告娄某珍,女,生于1978年1月2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刘某远,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珍诉被告刘某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珍承担。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廷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