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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巫召林金融借款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4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巫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张奎林,理事长。被执行人巫召林,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巫召林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30.00元、公告费5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巫召林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