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恢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建忠与被执行人吴艳玲、盘锦市渔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恢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忠,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海兴村。被执行人吴艳玲,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海隆村。被执行人盘锦市渔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法定代表人:盖井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86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忠与被执行人吴艳玲、盘锦市渔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