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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恢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建忠与被执行人吴艳玲、盘锦市渔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恢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忠,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海兴村。被执行人吴艳玲,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海隆村。被执行人盘锦市渔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法定代表人:盖井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86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忠与被执行人吴艳玲、盘锦市渔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