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曲中刚与李延斌、宋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延斌,宋燕,曲中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斌。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燕,系上诉人李延斌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中刚。委托代理人宋玉德,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延斌、宋燕与被上诉人曲中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助理审判员孙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琦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安太欣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曲忠刚已于2015年3月29日死亡,故本案应依法变更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付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孙 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